律师档案
刘静源
刘静源律师
新疆 乌鲁木齐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刘静源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住低楼层的业主是否要交电梯费?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1 13:44)    点击:24

对于电梯楼的低层住户一直很纠结一件事情,就是底层住户尤其是一楼的住户到底要不要缴纳电梯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各说各的理。

网友咨询:

住低楼层的业主是否要交电梯费?

律师解答:

需要交电梯费。

关于电梯运行费,从城镇高层住宅楼的结构可以看出,业主对所在住宅区享有所有权。各住宅是一个整体,并不是孤立存在,亦不能被单独分割。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是为住宅楼的所有业主而设置,业主对其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利,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电梯属于共用设施设备,低楼层的业主不能因为不使用电梯而拒交有关费用,也不能因为住在顶楼使用电梯较多而多交费用,否则便违反了有关规定,也会打乱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影响所有业主的共同利益。

律师解析: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性化的物业公司,已经在合同中免除了一楼居民的电梯费用,但是,没有对于这项优惠的物业来说,一楼居民仍然不能拒绝缴纳电梯费。

虽然低层业主实际从未使用电梯,但这并不能代表业主可能因为电梯的正常使用而获得利益。如楼顶平台作用的实现,一楼业主可能将来会需要电梯;又如建筑物外墙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外墙悬挂广告牌能够给业主们带来租金收益,一楼业主虽然自己没有直接使用电梯,而租金的获得却是通过电梯获得的,这部分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此便通过间接使用电梯获得了收益,实现了权利。即便一楼业主承诺放弃因为电梯可能获得的权利,但其仍然应该交电梯费,因为交费是业主对专有部分获得所有权所应支付的对价之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静源律师提供“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静源律师,刘静源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静源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792046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静源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乌鲁木齐律师 | 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静源律师主页,您是第1350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