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做流产手术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2 13:51) 点击:14 |
孩子是爱情的结晶,很多家庭都盼着新生命的到来。如果,妻子怀孕之后,没有跟丈夫商量,就做了流产手术。丈夫可以告妻子吗? 网友咨询: 妻子擅自做流产手术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律师解答: 严格意义上来说男女都是有生育权的,只是说男女生育权是不一样且不完整的,男女的结合才能构成完整的生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这一规定当中,可以认为法律赋予了我国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首先,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最后,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义务,并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律师解析: 即便妻子擅自打掉孩子,丈夫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也不会支持。若丈夫需要实现生育权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另与其他女性结婚实现生育权。且可以此为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保护自己的生育权。 法律为了保证妇女的权利,给予其权利可以决定孩子的出生。但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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