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去世,谁有资格担任遗产管理人?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2 13:52) 点击:32 |
我国《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希望通过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管理与分配,解决遗产继承中产生的被继承人、继承人、债权人、其他权利主体之间的多元利益冲突与平衡问题。 网友咨询: 被继承人去世,谁有资格担任遗产管理人? 律师解答: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实践中对利害关系人的理解主要为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 有三类人不得担任遗产管理人。 一是破产者和无力偿债者。这些人通常债务缠身,自身的经营和生活受限,其处理遗产的债权债务的信用度会受到质疑,影响遗产管理的进行。 二是存在不良历史记录的人。包括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曾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罚的,曾被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等。 三是与拟处理遗产具有存在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除外。 律师解析: 随着我国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加,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越来越大,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而且表现形式各异。基于我国社会的现实和当前的国情,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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