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什么情况下不允许父母探望孩子?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2 13:58) 点击:27 |
夫妻双方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会离婚,并且父母离婚后,夫妻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没有一起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 网友咨询: 离婚后,什么情况下不允许父母探视孩子? 律师解答: 在下列条件下是不能探望孩子的: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要求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要求。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解析: 探视权的行使是享有探视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视方式、时间等。 由于探视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民法典》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在确定探视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视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回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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